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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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最末行應裁定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最末行漏載「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顏淑惠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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