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四號
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第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七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次按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七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於刑事聲請再審狀上泛指「本案係受誣陷指控,毒品、針筒均非伊所有」等語,並未檢附任何具體證據,其聲請再審,顯與首揭規定有違;況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亦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復與聲請程序不符,從而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