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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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右聲請人因與 邱麒耀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邱麒耀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即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補字第四一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且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法律扶助紀錄並審查書一件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紙附卷而為釋明。經核無不合,且調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補字第四一號請求離婚事件查閱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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