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複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其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恭凱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