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 劉金富 訴訟代理人 劉依萍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71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71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107年5月16日開庭中,關於法官指示及兩造所陳述之事項,以撰寫陳報狀提交法院,聲請自費交付本院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71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依其聲請交付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顯非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可依閱覽筆錄內容以明瞭,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交付前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