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35號聲請人 許語涵 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相對人 許嘉雯 代理人 蕭宗民 律師複代理人 楊孟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另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故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認定。另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請求(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案卷審閱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