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周佳玟
周三木 周佳慧 周佳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被告 楊俊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沈宗興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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