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24號聲請人 張家禎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942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6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起訴,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庭碧股承辦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相對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繫屬於本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