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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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鄭健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鄭健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鄭健雄(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首件裁判確定(民國104年4月17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又本件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共3罪,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
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個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因刑罰兼具「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之雙重目的,故於量刑之時,並應同時衡酌上開目的妥適決之。本院以受刑人本件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之次數有2次,且其犯罪時間相距甚近,並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鄭健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6年10月│有期徒刑13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初某日│103年8月29日前│103年7月中旬某││││某日│日│├───────┼────────┼────────┼────────┤│偵查(自訴)│嘉義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807號│偵字第19677、201│偵字第23437、235││││09號│04、26394號、10│││││4年度偵字第3042│││││號│├──┬────┼────────┼────────┼────────┤││法院│嘉義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事實││843號│2711號│2613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30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843號│1037號│2613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17日│105年4月28日│105年12月2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臺灣高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00號│執字第107號│執字第1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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