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婚字第65號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王湘閔 律師

黃馨儀 律師

被告甲○○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間具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原告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

    ⒈緣兩造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登記結婚,婚後並育有長女丙○○、次女丁○○(均已成年)。

    ⒉查兩造職業均為教師,婚前兩造原已議定婚後將同住於原告位於高雄市○○區之原生家庭,結婚初期,被告因工作因素暫時獨自居住於台中市○○區。此段期間,兩造即已深切感受到彼此之價值觀、個性迥異,結婚那年,兩造即在○○大學進行5次婚姻諮商,然成效不彰,雙方仍時生爭執。90年間,被告調至臺南市○○區○○國小任教,然對於搬至○○與原告同住表示排斥,不願依照兩造婚前協議之地點同居。嗣被告暫時妥協搬至○○與原告同住後不久,即開始無故晚歸,並稱其不適應夫家生活,旋於同年8月間未經事先通知原告,即在臺南市○○區租屋獨自居住,兩造即因結婚後始终無法相互溝通,彼此均有意離婚,然於此同時,被告意外發現懷孕,兩造為了孩子,乃決意再努力磨合,共同生活。

    ⒊XX年間、XX年間長女丙○○、次女丁○○陸續出生,被告此時期經常無故晚歸,原告成為長女、次女之主要照顧人,兩造因子女教養、個性差異及被告輕視原告原生家庭等諸多問題,時起爭執,感情始終不睦,幾無夫妻親密互動及性行為。期間原告為增進雙方感情,會在被告生日特地準備禮物、花束,被告依舊保持冷漠,不願接受原告的善意,兩造間關係越加疏離。

    ⒋95年間,兩造間歧異漸劇,多次協議離婚,亦已購買離婚協議書書寫,但因不忍女兒年幼,仍勉強維持婚姻,雙方感情始終無法改善。96、97年間,被告未與原告商量即逕自購買坐落台南市○區之房屋,並攜同兩個女兒搬至台南市之新屋居住,且強勢將2個女兒戶籍遷至台南,搬家時並將兩造結婚時之鑽戒,照片及兩造出遊之相本盡皆留在○○住處,且對原告稱其不會再回○○等語!深對原告之原生家庭感到厭惡。原告最終為維護家庭和睦,僅能妥協於被告單方之決定,一同搬至臺南市同居。

    ⒌其後,兩造感情仍舊未見任何改善,被告曾向原告表示希望原告外遇,意欲結束婚姻關係,兩造間幾無一般夫妻正常之情感交流,雖同住屋簷下,被告一回家卻經常以各種事務推託,直到半夜原告入睡後,才同床就寢,兩造間鮮少有親密接觸,遑論有修復婚姻的可能。

    ⒍105年間,原告至○○比賽網球,被告無端懷疑原告,竟以之前偷看原告手機抄下之聯絡電話,撥打電話給原告同事,確認原告行蹤,又於109年間原告至台北出差,被告竟入侵原告之通訊軟體LINE,騷擾原告之友人,原告友人不堪其擾揚言提告,經原告磋商後始和平落幕。被告種種不尊重原告的行為,致令原告對兩造之婚姻感到失望。

    ⒎承前所述,雙方婚姻生活中,因個性、觀念、興趣均南轅北轍,於子女出生後歧異越漸擴大,被告對於女兒之教養觀念嚴苛,控制慾極強、雙方因女兒教養觀念問題時起衝突。被告於婚姻關係中,長居於強勢一方,多次未經原告同意,便逕行搬出同居地,自行在外租屋或購屋,無法以平等態度與原告溝通,甚至會以負面言論評價、對待原告及子女,致使家庭氣氛冰冷、嚴肅。兩造感情不睦、家庭觀念及價值觀念迥異以及被告對於原告長年所施加之精神壓力等婚姻破綻,已是經年累月所積累,原告嘗試過婚姻諮商、或是為了子女忍讓求全,仍無法求得修復之道。兩造於婚姻期間均曾經協議離婚數次,可見兩造婚姻之破綻逐漸擴大,已無回復之望。

 (二)綜上所述,面對生活中之爭執,被告始終漠視原告心理之感受,甚至於原告向被告表達真實感受時,被告不願正面回覆,而是以子女為由,操控原告接受自己的想法,消極處理兩造婚姻中之矛盾,一再漠視原告精神上之痛苦,終將兩造夫妻間最基本之情愛消磨殆盡,任何人處於原告地位時,均會喪失繼續維持婚姻之希望。兩造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且此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肇因於被告前開行為,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核屬有據,懇請鈞院判准兩造離婚。

 (三)對於被告答辯之陳述:

    ⒈查兩造婚前相識不深、交往不久即步入婚姻,於民國XX年結婚後,兩造即經常因個性、價值觀念與婚後住居問題頻生爭執,多次進行婚姻諮商,成效卻不彰。而於子女出生後,兩造之育兒觀念更是大相逕庭,被告育兒嚴厲、原告則是愛的教育,兩造常有爭執卻鮮有共識,經常是原告退讓求全,感情關係卻未見好轉,兩造為此曾協議過離婚,無奈最後為了子女而勉強維持婚姻。豈料,隨著子女年長,兩造關係更是每況愈下,被告時常拒絕溝通,常以自我意見為主,例如被告自認不想居住○○老家即自行於臺南○區購屋後帶著子女入住,絲毫未顧念原告之想法,可見兩造已是漸行漸遠,又被告一直以來個性強勢的作風已讓原告於婚姻中深感痛苦,婚姻關係迄今亦無改善跡象。

    ⒉次查原告係於112年6月13日訴請離婚,而於當時兩造已分房3、4年,係原告一人獨自睡在客廳、被告睡在臥房,除了溝通子女事宜以外,無其他情感交流,彼此早已是形同陌路。一直以來,兩造有過多次協議離婚,被告卻慣以大女兒的身心疾病不宜面對分離父母而要求原告同居。再於調解期間,兩造除接受鈞院轉介至○○心理治療所進行6次婚姻諮商外,尚有於○○○○心理諮商所自行接受家庭諮商療程,然兩造已深陷婚姻困境、對婚姻關係顯有歧見,難以透過婚姻諮商機制消弭彼此的心結,婚姻狀況持續惡化。而兩造長期維持冷淡的相處模式、家庭氣氛冰冷,對原告而言彷彿是被無形壓力壟罩,繼續維持婚姻已逐漸加深原告的憂鬱情緒,令原告痛苦難耐,原告遂下定決心於113年9月間搬回○○老家居住,兩造分居迄今。

    ⒊本件於起訴前,兩造雖生活於同一屋簷下,卻是原告為了子女身心狀況及學業不得不之作法,分房多年、已無良性溝通,早已是有名無實的夫妻關係。本件起訴後,歷經多次調解與婚姻諮商已近2年,兩造依然無法達成共識回復雙方婚姻情感,然於調解協商過程中被告非不同意離婚,而是被告自認需要原告同住長期陪伴在大女兒左右、要求離婚前必須處理好大女兒的安置問題,導致兩造遲遲無法解決婚姻難題,可見被告欲維繫婚姻之理由僅是為維持表面上完整的家庭,並非是與原告間尚有夫妻情感、而有互信互愛之情感基礎。是兩造數十年來因個性、觀念、生活習慣不同屢生爭執,並接受多次婚姻諮商,未見緩和,如今兩造更是分居兩地,無法期待兩造婚姻尚有轉圜餘地而能再度共營婚姻生活。

    ⒋承前所述,即使兩造已經數次婚姻諮商與調解,然未能解決夫妻困境,甚至分居迄各,兩造於婚姻期間因價值觀、家庭觀與育兒觀不同而逐漸積累不滿,且被告作風強勢,又因被告態度消極不溝通、兩造感情不佳,早已無夫妻之親密互動,長年以往時常令原告懷有委屈、怨懟之情緒,彼此歧見層層堆疊,致使兩造喪失夫妻情愫,勉強維持婚姻,不啻相互折磨,不僅影響兩造之身心健康,亦有害於家庭氣氛,兩造婚姻已嚴重破裂且難以回復,難認被告對於上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全無可歸責之情,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應予准許。

 (四)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抗辯稱:

 (一)原告主張:「被告婚後不願與原告同住,無故晚歸且在○○獨自租屋,無法溝通彼此均有意離婚…」,並非完整事實,被告說明如下:

    ⒈被告積極尋求協助,邀請原告一起適應新婚生活。

     ⑴原告對新婚有很多不如預期的失落和冷落,被告認知婚姻本需適應,夫妻應調整原生家庭的相處模式,組成另個新原生家庭。被告主動邀原告參加○○大學社工系的○○○教授婚姻諮商,○教授說每對夫妻的原生家庭和個性價值觀皆不同,都要彼此委身互諒互補,磨合出相處之道,可惜路程遙遠,只進行1到2次諮商。被告依然持續與原告溝通、出遊培養感情。

     ⑵被告的言行不如原告期待的感覺時,原告會沉悶不語,被告追問原因卻反效果;被告持續學習與原告相處方式:當原告選擇沉默不願意跟被告說話時,被告就先接納尊重原告的反應,不受影響繼續做該做的事,等待時機再交流。

    ⒉被告期待有倆人空間,增進夫妻感情:

     ⑴被告原期待婚後住高雄市婆家,結婚前就親自整理臥室。90年調回臺南○○區○○國小,被告同時要適應工作和婆家,心理未調適好,一時難融入婆家的緊密互動;又因新進老師辦國小迎新和開學後加班,偶爾陪家父就醫,相對於原告是高職教師,婚後生活亦無變動,被告顯得晚歸;公婆和原告逐漸了解明星小學教職工作特性。

     ⑵兩造工作地都在台南○○區,被告期待在○○有倆人獨處空間經營婚姻,因原告仍習慣住在原生家庭,雖已租屋,但被告只嘗試住過幾次;原告未明確表明不願意租屋,至今卻對此事耿耿於懷。同年遊歐洲後懷孕,被告很開心也忍耐著長途通車,後來退租○○房子。雖然有不愉快但被告從未想過、從未提離婚,原告單方面認定價值觀、個性迥異的負面想法很想離婚,原告一度害怕有小孩而顯冷淡,雖有爭吵被告仍努力學習當妻子;最終原告從不適應新婚到喜悦當丈夫、爸爸的角色。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子女教養、輕視婆家、無故晚歸等感情不睦,幾無夫妻親密行為,亦不願接受原告善意…」,並非完整事實,被告說明如下:

    ⒈職業婦女兼顧幼兒生活工作,夫妻雖有爭執,仍盡量保持平衡。

     ⑴被告生育倆女,職業婦女生活緊湊在各角色求平衡,感謝原告的工作性質可以先回家照顧小孩,然而被告也是盡全力陪伴和處理家務,同樣是女兒的主要照顧人,日復一日忙累,被告與原告都很照顧孩子,難免不能全心照顧夫妻感情。

     ⑵95年被告為超額調校事宜,下班後勘查台南縣各校概況,有稍微耽擱回家時間,而後調職○○國小(當年度升格為國立)雖穩定但距離高雄遙遠,剛巧有機會於96年調至臺南市○區○○國小,卻迎來職涯最挫折的一年(學生打架腦部受傷),差點離職,嚴重影響回家心情,偶會和原告起爭執。被告有時下班後去散步抒發壓力、採買日常用品,又思考搬住市區的可能性,因此稍微晚歸但有解釋原因;原告下班偶爾打球晚歸,兩人未明確協調好回家時間所致不良印象。

     ⑶98年超額調至○區○○國小迄今(調動前須勘查各校,稍微晚歸)。婚後9年被告照顧幼兒、工作地點常異動、租賃買賣房屋…被告非常希望能如原告的生活安穩沒變動,也盼望原告能瞭解國小教職的辛勞、體諒被告成為超額教師的無奈!

    ⒉夫妻有時因個性差異、教養子女理念不同,須保持溝通協調:

     夫妻雖有吵架也不致於始終不睦。因長女很慢開口、注意力不集中和個性固執,教養較辛苦,被告常感到心累,長女成年後被診斷為自閉症,終於理解早年照顧的困難原因。夫妻照顧幼女忙碌缺乏充分溝通,被告扮黑臉要求規矩、教導解決問題,原告扮白臉輕鬆有趣。原告常指正被告太嚴厲,甚至連結為長女生病部分原因,讓被告心理受雙重打擊;心疼孩子疾病可能有遺傳、環境、夫妻吵架等因素,兩造都是主要照顧者,現在努力幫助女兒才是。但被告仍謝謝原告教育孩子的方式,彌補彼此的不足。母女和父女有不同互動方式,不代表優劣,女兒也寫卡片簡訊表達對媽媽的感情。

    ⒊被告從未輕視婆家:

     被告常跟娘家說公婆開明親切,很會做菜疼愛孫女,教應對,被告以洗碗打掃表意。公公疝氣手術時,被告去探望他;婆婆肺癌手術時,被告也陪公公在手術房等待,雖然搬居市區也會返鄉探視。當被告看到原告訴狀,實在不記得哪些言行有輕視婆家,很焦急深恐被婆家誤會,特地請教公公是否有被被告輕看,他說沒這回事,且疑惑為何原告要堅持離婚又不准長輩調解插手,老人家很希望夫妻能和好,被告表明自己的態度是努力維持婚姻的。直到現在,被告仍會以通訊軟體問候婆家,年節時亦是。

    ⒋性生活和心理溝通同等重要,雙方先培養感情、透明溝通、修復關係。

     ⑴被告XX年產後性需求有陣子降低,除了 賀爾蒙 變化、育兒生活忙碌,有部分原因也是因為夫妻吵架、受原告對被告不滿意的表情所焦慮,影響行房,但也不是全無。性行為對夫妻感情很重要,但需要雙方一起相互配合、及時表達情緒,雙向溝通。

     ⑵96年被告因陷工作低谷,心情低落常爭吵,原告感受的是被告不愛他。原告特地準備禮物、花束親送被告的學校,當日被告工作繁瑣緊繃,又感到有點唐突(因那陣子夫妻親密互動不佳),當下沒歡喜回應原告的善意,讓原告感到受傷,當時不成熟很抱歉。幾個月後被告向校方調任級務,想努力夫妻關係,但原告不領情,被告也很無奈。

 (三)原告主張:「被告多次協議離婚、逕自購屋、強勢攜女搬家、不帶走婚嫁紀念品、對原告原生家庭感到厭惡…」,並非被告原意,被告說明如下:

    ⒈兩造雖有意見歧異,但被告從未想離婚,自始至終維持婚姻、改善感情。

     被告於95年起三年内調三所學校、頻繁適應環境,跟原告平穩心境不同,常因未溝通清楚而起爭執。原告單方面多次要求協議離婚,被告很困擾很傷心,很想維持婚姻、改善感情,從沒有離婚念頭;當時萌生搬住臺南打造核心小家庭,以此改善夫妻關係的念頭。

    ⒉工作終於穩定,最終也經原告同意搬住臺南。

     ⑴被告於96年終於穩定在臺南市區教書,原告也在○○教書,又因孩子已到小學學齡,經過原告同意買屋搬住臺南一起生活。因此被告常常利用下班後看屋,看遍鄰近台南市○區的中古屋新屋,假日再約原告看屋(被告顧及原告平日會提早回家照顧小孩,讓公婆儘早休息,因此未於平日邀約一起看屋),最終被告與原告屬意購買○○○○大樓,被告還特別看幾次夜間屋況、雨後屋況,花心力跟售屋小姐斡旋最低價格,裝潢也是用下班後處理。為了新組小家庭,被告花心力,有時稍微晚歸但不好意思告訴公婆,回家接續幼兒及家事,心裡也很兩難。

     ⑵原告雖不捨婆家仍願妥協搬住臺南,因小學新生報到需事先遷戶籍,也是經過原告同意遷出;感謝原告為新家贊助訂金、添購電器,原告維持家庭和睦讓被告感到被愛和溫暖。雖然被告是為新生活搬家,卻尷尬難以啟齒,很像是為難原告和遠離婆家,或許當年彼此再透明溝通,原告就不會有被告很強勢的錯覺。

     ⑶113年9月原告突然回老家居住照顧生病的婆婆,被告和女兒感到錯愣,長女跟原告原本親密更難接受,原告為長女常來台南陪伴,避免長女病情加劇,但原告沒有一同居住,被告和女兒均受打擊有家庭破碎之感。

    ⒊搬家預備物品有不同解讀,不代表有特別意義。

     被告等待XX年7月長女幼兒園畢業後全家才搬住台南,搬家時間倉促、大樓空間不大,也不想影響婆家心情,搬家物品盡量精簡化,以學童就學、居家生活用品為先,未將婚嫁貴重紀念品、大幅婚紗照和家庭相簿帶來新居,並不是代表捨棄婚姻;近幾年被告才知曉原告因此誤解多年,被告也是非常驚愕,讓情感細膩的原告誤會傷心,被告有澄清當年原意,原告仍未釋懷。被告有些物品也留置婆家,讓長輩保留子孫未離家的存在感,減少失落感,就像女性結婚後並未把娘家物品全數搬空道理。被告最重視家庭相薄,也善用空間收納,那時剛發明電子相簿,被告收藏每張相片,客廳也擺放旅遊合照,至今被告還珍藏夫妻年輕時紀念照。

    ⒋被告對原告的原生家庭從未感到厭惡,造成誤解,被告很焦急。

     ⑴被告的記憶裡並未有印象稱不會再回○○等語!結婚後被告也幾乎不曾回○○區娘家過夜,雖在居住習慣上觀點不同,但不代表被告對原告的原生家庭感到厭惡,純粹是歡喜小家庭的核心生活能增進夫妻關係。搬住臺南後仍有回鄉探視公婆,原告對原生家庭的感情很親密,卻因與被告結婚後,生活產生極大變化,被告對此也非常兩難,被告認為結婚是夫妻倆人結為一體,共同打造新的原生家庭,並非拋棄各自的父母親。

     ⑵在110年農曆春節,原告突然禁止被告再回○○婆家,說不會再和被告和娘家有任何關連,之後對被告越發冷淡,禁止被告對原告的互動和肢體接觸;被告很想弄懂原告是因為哪些事情緣由,以致對被告態度丕變,被告想檢討改進,納悶至今,原告說都不要再講了,感情回不去了,頻頻要求被告趕快離婚,被告始終想維持婚姻生活,不願意簽字離婚。被告有跟公婆說明原告不再讓被告回婆家,家人都感到疑惑不解,原告亦不願意說明。被告仍持續表示對公婆的關心,疫情期間搶買血氧機時也想到要買給公婆,也聽從公婆對婚姻的建議,也教導女兒要關心阿公阿嬤。

 (四)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表示希望原告外遇,意欲結束婚姻關係,兩造間幾無一般夫妻正常之情感交流…」,並非被告的原意,被告說明如下:

    ⒈夫妻吵架說氣話,但絕不是要離婚的意思。被告常感受到原告對婚姻的不滿意,原告未清楚其具體感受,面對不能滿足原告的身心靈,被告深感困惑及期待之壓力,被告為當年吵架時所說的氣話感到愧疚,但絕不是要離婚的意思,倘若原告以此為發展情感寄託的通行證,被告也很無奈。

    ⒉被告受到家事繁瑣、婦科疾病的焦慮緣故,未能靜心享受與原告的精心時刻,也讓原告誤會被告以各種事務推託不同床。

     ⑴原告喜歡煮飯不想被打擾,被告靠近聊天常未得回應,所以被告盡量分擔其他家事和孩子接送,但原告說被告做家事的身影和聲響讓家人不能在客廳放鬆;被告為了孩子早睡作息,只好趁機做完家事以免影響睡眠寧靜,睡前終於能看新聞放鬆卻時常累在沙發睡著,原告認為被告以各種事務推託不同床,被告後來才知道疲憊和婦疾貧血有關聯。被告大約在102年發現子宮肌瘤和子宮肌腺瘤,經期易血崩、後期中重度貧血,導致疲倦煩躁氣色差,行房疼痛影響原告的興致和自信,原告曾認為這是拒絕行房的藉口;被告有時在意原告似乎不滿意言行而有心理疙瘩,間接影響性生活,但被告也因此主動買潤滑劑,也盡量在白天孩子不在家時彌補和原告交流;被告治療婦疾多年後未改善,於106年切除子宮解決困擾,但原告卻說溝通交流機會已錯過,不想接受被告的努力了;原告又說自己歲數已50,不想再過沒有感情的生活,但被告表示想繼續共同努力修護婚姻。

     ⑵美好的夫妻關係勝過親子關係,如果當時確實分配家事,可以減少衝突、增進感情。如果原告願意讓被告在廚房幫忙或聊天,會是感情加溫的機會;如果原告願陪被告睡前在沙發看電視釋放白天壓力,增加親密接觸;如果原告主動帶被告去看婦科,被告會減少一些親密關係的焦慮;如果被告有智慧分配家事分擔…但總意被告是非常看重及在乎和原告的感情。

 (五)原告主張:「105、109年間被告偷看原告手機及通訊軟體,騷擾原告之友人,不尊重原告的行為…」云云,被告答辯如下:

    ⒈被告沒聯絡到原告太心急,因而打電話給原告同事,不是為了確認行蹤。

     原告主張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即使婚後也不要干涉對方交友圈,這婚姻觀和被告不同,當時被告常不小心踩到原告設立的大小界線,被告忘記婚後第幾年開始,原告對被告的關心詢問感到不悅。被告忘記哪一年原告去○○,被告打電話找不到原告,婆婆問被告為什麼都不知道原告朋友的聯絡方式,被告記得當時就去尋找原告職員通訊錄,打電話問原告同事,這讓原告感到不受尊重,讓他很沒面子很生氣,被告對此行為抱歉,但不是騷擾,希望原告能主動分享他的生活,也多體諒被告找不到先生的焦急。

    ⒉私下打擾朋友讓原告感到不被尊重,被告曾用錯誤方法想挽回婚姻。

     ⑴原告有知心的女性同事和友人,原告曾說她們也聊過夫妻相處話題。109年被告無意間看到原告和女性友人互通line訊息,標題似乎聊到兩性議題,因為當時原告主動分房到客廳睡覺不和被告互動,被告更感到不安。被告基於想明白原因、修正自己、想挽回感情,所以偷看原告的訊息,也打電話和寫信告訴對方被告的心情,後來得知對方稱呼被告為大嫂,猜測可能是認識的共同友人,第二封信有向她解釋因為被告太心急而聯繫她,對她很抱歉,請求她諒解,她未提及很氣憤要提告被告,所以被告對此事並不知情;若當時被告知道她的感受是騷擾、不堪其擾,一定會負責。她還回信教被告可以使用哪些方法來改善夫妻關係,並說原本上次得知原告全家上臺北,想邀請全家一起吃飯,但原告沒促成餐聚;隔陣子她還傳一封文章提醒被告說:性生活對夫妻關係很重要,被告向這位女性道歉後就不再連繫她了。(被告的PChome電子信箱於已於2020年09月30日起停止服務服務,無法提供信件來往證明)。

     ⑵如果被告處理得當,也可能增加一位和原告的共同好友。這種私下打擾行為不尊重原告、讓他很沒面子,被告非常抱歉用這種方式想了解原告和挽回關係。

    ⒊學習信任伴侶的交友觀念,用關心表達立場。

     ⑴了解原告交友觀念後,被告調整心態學習信任伴侶。被告跟原告說,避免和異性過於密切可取信於伴侶和保護婚姻,希望雙方能為彼此微調交友觀。大女兒憂鬱症常透露輕生念頭,被告也不得已要從通訊軟體或私下詢問友人等方式得知安全,本意是好的出發點,但被告承認探查隱私是不恰當的舉動。

     ⑵當初和原告的關係總覺得不知何故,讓原告感到被被告冒犯不想理會,被告充滿疑惑不安,心中常被原告的沉默和表情卡住,不知如何和原告說話。被告學習實踐婚姻哲學:「盡快主動找話跟先生說,他沒有回應也不要受傷,繼續包容做妻子應該做的事。」,無論過去在關係中做對什麼做錯什麼,讓今天開始停損,改變方向去修復關係。

     ⑶原告天性浪漫,被告很希望滿足其感情寄託。

 (六)原告主張:「被告承前所述,雙方婚姻生活關係中長居於強勢一方,無法以平等態度與原告溝通…」云云,被告提出答辯如下:

    ⒈婚姻不能只憑感覺而行,需要刻意練習愛的表達、花時間經營。

     原告經常強調與被告的個性、觀念、興趣均南轅北轍,不是他期待的婚姻生活,然而每對婚姻不能只憑感覺而行,需要有效溝通、刻意練習愛的表達。被告初次當太太,本在被告的原生家庭中是能自在敞開各種情緒,但原告認為不應帶給別人太多負面情緒,原告雖能同感情緒卻不知如何梳理和回應配偶,也因此被告常接收到原告的沉默拒絕;但如今被告明白婚姻是站在對方的需要上來努力,積極調整自己、透過研習、個人諮商和婚姻諮商、家庭治療,察覺在關係中的矛盾和成長,原告現在還未能認同被告的改變,被告仍繼續邀請原告敞開心房溝通。雖然原告已於113年9月逕自搬回他的原生家庭居住,被告尊重原告的暫時冷靜行為,被告耐心等候且照顧家庭和生病的老大。長年以來被告均以積極行動的態度面對婚姻,讓原告產生不平等的錯覺,被告也有被誤會的委屈。

    ⒉被告以為對原告小孩做的事是為他們好,但對方接收感覺卻非如此。

     ⑴被告認為每個人都是以自己的觀點做思考,再綜合他人意見作調整,這不算是錯誤。夫妻教養觀念雖有不同但都有討論溝通,而且被告也會和國小教職同事討論教養議題,畢竟當父母後才學習如何當父母,被告不完美但不致於嚴苛,會責備再教育孩子,但未對孩子及原告說過多負面言語評價,可能是原告的道德標準、高敏感感受不同看法。原告多扮輕鬆關愛型白臉、被告多扮規範型黑臉互補,原告和孩子可能因此有嚴厲的反差印象。被告曾跟兩女兒聊過母女關係,姊妹間也聊過家庭議題、彼此鼓勵,學習「道愛、道歉」。孩子耳濡目染,遺傳雙方長處,也承傳不擅情緒表露及言語表達,每個原生家庭有優缺點,實在無法究責父母。倆女兒到高中大學時常寫卡片和簡訊關心媽媽,被告護貝其字條珍藏隨身攜帶。

     ⑵以前被告以為對原告和小孩做的事是為他們好,但不一定是他們需要的,被告有省思拿捏進退,要先照顧好自己和夫妻關係,向原告表達自己也需要被協助、被疼愛;也需要主動關心、尊敬順服原告的需求,才不致被原告誤解為婚姻中「強勢」的一方。這幾年原告執意離婚,還未接住被告堅守夫妻關係的善意;被告定意維護夫妻的核心小家庭、女兒的原生家庭,回復原本溫馨自在的家園,期待原告能接納被告的不足,讓被告有機會打開原告心房、前嫌盡棄、好好說話。

    ⒊為婚姻全盤著想,以小家庭為核心,雙方已互相妥協。

     ⑴如上述,被告跟原告表達建立夫妻小家庭的心意,也考量孩子教育、夫妻工作等生活機能方便性,最終仍有得到原告同意才搬出婆家。被告的心意是為婚姻關係全盤思考著想,以小家庭為核心,盡力以平等的態度尊重原告和公婆,所以90年租屋和91年第一次購屋均閒置未居住,到97年第二次購屋,老大就學年紀才舉家搬住。在過程中沒溝通完善,讓原告當年不能釋懷被告的行為,被告當年已道歉。整個租屋購屋始末,部分因素也是因為被告的工作地點常變更,夫妻已互相讓步妥協,讓女兒成長環境穩定不用再搬遷,雖不如鄉下清幽寬敞,但環境機能佳、鬧中取靜,女兒也喜歡台南的新家。

     ⑵原告心疼長女和公婆病情壓力頗大,被告盡力照顧孩子,期盼讓原告無後顧之憂,重拾能量並感受被告對他的包容。被告先尊重原告暫時返鄉喘息,常到大陸放鬆的心情,也感謝原告姐姐在長女偶爾住婆家時自殘就醫的幫忙,原告姐姐體會到被告這幾年受到婚姻和女兒生病的壓力,尤其在原告離家後被告單獨照顧老大先生又不在旁。過年期間被告和婆家有機會善意互動,很感恩!

     ⑶114年1月原告在大陸旅遊2週,被告和女兒很思念他,在除夕團圓飯時,被告更確認要持守婚姻等候原告,這不變的初衷曾因原告離家而恐懼動搖,但冷靜思考後決定樂觀等全家團聚,女兒看到母親的用心和決心,也對婚姻盟約有信心;一起學習恆久忍耐又有恩慈,彼此饒恕扶持,持續灌溉兩造起初的婚姻,重建神聖的家園,不拆毁人生的根基。

    ⒋被告非完美,讓原告有「掌控感、施加精神壓力」的不良觀感,這是感覺並非全為事實,被告願意道歉、接納原告的感受和特質,學習良好互動。

     ⑴每個人都帶著原生家庭的家庭觀及價值觀進入婚姻的!夫妻縮小自我融合一體,塑造自己的核心家庭,有差異才有溝通及成長。感謝原告為全家準備餐食、製造樂趣。被告除了不擅廚藝,其他事都盡心盡力,已得互補增進夫妻間情愛。

     ⑵相處難免有摩擦吵架,有時是被告不完美,有時是因原告高敏感的嗅覺、聽覺、心理細微主觀感受所累積的,被告都願意再學習理解原告的特質。原告常以爭吵或冷戰表達他經年累月的不愉快,不時要求被告簽字離婚,被告常邀請嘗試婚姻諮商,原告堅持婚姻諮商無效,和好時機已過,說被告漠視他心理感受、不願以離婚來正面回覆、消極處理婚姻中的矛盾。原告單方面於婚姻期間想協議離婚,被告雖處於此景況,非常困惑和難過,仍不喪失繼續維持婚姻之希望,從未有協議離婚之意願。

    ⒌婚姻諮商能幫助了解自己和對方的關係。

     ⑴夫妻未真正嘗試過婚姻諮商,雖然陸續有4位醫師建議要進行諮商以改善夫妻關係、家庭功能,但原告想要的是以離婚為前提的諮商,所以難以進行諮商也未見成效;但113年原告有配合長女邀請的家庭治療,這時才算是有點進展,聽原告說出心底的感受,總是讓被告更有方向去調整自己;了解原告的需要,讓被告用原告喜歡的方法來真誠相處!也希望原告了解被告的想法,被告真的很願意化解誤會、不再擴大婚姻的破碎,關係是有回復之望。

     ⑵被告也遺憾原告說彼此想和好的時機都剛好錯過,其實只要有心不會太遲,期待兩造可以一起為和好重新開始!114年1月在調解會,原告說他也開始進行個人諮商,以前錯認全部都是被告的錯,調解期間尋求諮商後,原告察覺到婚姻中自己也有不對的地方。原告表白,被告也辛苦了,謝謝她,被告聽了很感動,感到一線曙光起頭,請法官續給我們努力的機會。

 (七)綜上,被告想要表達的是:

    ⒈自始至終被告對婚姻的堅守,都是代表被告的「正面回覆」,被告願意溝通雙方累積的不愉快感受。

     ⑴在被告決定和原告結婚時,被告就決定要與原告一輩子。婚姻是兩個人的事,如果兩個人都放棄,當然就離婚,如果有一方繼續持守婚姻,婚姻就有希望。

     ⑵面對生活中的爭執,雙方的真實感受都需要平等的敞開、被理解、被接納、被回應。被告理解原告不合則散、至少就能逃避痛苦的想法,被告已多次回應:自始至終被告對婚姻的堅守,都是代表被告的「正面回覆」,並非漠視原告的真實感受,而是被告看到離婚不能解決問題,而倆女也愛完整的家,並非以子女為由操控,「夫妻和好」才是一家人避風港的處方籤;希望原告也能理解被告的真實感受。

     ⑶婚姻突顯個人的問題,被告願意把缺點看成特點,「接納包容、饒恕和解」。身為妻子的觀察,原告對過去很多負面的想法、沒成就感,心裡有不悅,又沒有正面表達,不知如何改善,就累積不舒服。雙方照顧生病的孩子而容易陷入憂鬱思考、放大負面僵局,被告這幾年接納原告的心理變化,關心不變,被告也學習與壓力共存。

    ⒉在婚姻關係中學習化解夫妻相處之矛盾衝突。

     ⑴被告遭工作地職務異動、父病、照顧幼兒、買賣房屋搬遷、教養問題、婦科疾病、老大病況嚴重休學轉學尚未發展出生活自理能力、老二休退學重考、原告離家後老大又休學又癲癇,諸多變化壓力實為婚姻更添複雜性。被告盡力扮演每個角色,有錯即改,積極努力跟原告求和好;雖尚未有回應,雖困惑於原告的堅持不接受,但被告仍將原告視為最重要的親密伴侶,也是最重要的家庭支柱!

     ⑵原告對被告的不諒解大多是很多年前的事件感受,日積月累難以釋懷。被告持續學習同理原告的感受不爭辨,被告反省自己在妻子的位份上需要改變的地方,以前常自以為細心考慮周到,卻不是先生最需要的。

     ⑶當年應要及時先照顧好自己和夫妻關係,學習向原告表達需要被協助、被疼愛;也需要主動引導原告抒發情緒,才不致被原告誤解為婚姻中「強勢」的一方,被告實在沒智慧,請求原告諒解且教被告如何縫補其痛苦的心。被告也曾因不細心讓原告感受不佳,被告努力化解婚姻中之矛盾衝突,就是因為被告非常愛原告,重視原告執意分開的精神痛苦,被告想化解原告内心誤解的傷痛,離婚不能解決傷痛的來源,也希望原告看到被告的真實感受、婚姻的真諦。

    ⒊被告對婚姻仍充滿盼望,與原告繼續互相扶持,攜手重建幸福的家庭。

     ⑴「危險+機會=轉機」,不要害怕衝突,讓差異變調味。雙方的孩子可以看見處理婚姻風暴的正確方式。「夫妻本來就是一體,被告會與原告一起面對,同甘共苦,被告不願離婚。」請原告回看美好時光、正面表現、多互動或找諮商師代替司法程序…。請求原告軟化態度,與被告重啟理性平靜化開心結!被告衷心求法官看到被告的堅持及努力,有機會化危機為轉機!

     ⑵被告仍帶著極深的盼望,也由衷感謝原告,成為被告人生的另一半,而且一直是很棒的另一半。被告對婚姻仍充滿盼望,自始至終都盼望著與原告繼續互相扶持,攜手重建幸福的家庭,而被告也會永遠等待,直到原告願意回轉的那一天。

    ⒋故此,懇請鈞院給兩造的家有重整之機會,駁回原告離婚之請求。

 (八)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十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同法第1052條第2項著有明文。而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且客觀上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判斷之,即應從婚姻之目的加以觀察,且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結合關係,故夫妻為謀共同生活體之幸福營運,即須夫妻互信、互諒,尤其夫妻以誠相待,俾建立永久持續性之包括精神、肉體、經濟等多層面之生活關係,是對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即應允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於00年00月00日結婚,婚後育有長女丙○○、次女丁○○,均已成年。兩造婚後因個性、價值觀念不合而頻生爭執,多次進行婚姻諮商,成效不彰,被告曾未事先通知原告,即在臺南市○○區租屋獨自居住,於女兒出生後,兩造更因子女教養等問題時生爭執,幾無夫妻親密互動及性行為,原告為增進雙方感情,而在被告生日特地準備禮物、花束,被告卻不願接受原告之善意,於96、97年間被告未與原告商量即逕自購買臺南市○區房屋,並攜女兒遷居該處,將兩造結婚時之鑽戒、照片、出遊相本均留在原○○住處,原告最終只能妥協一同搬至臺南居住,惟兩造感情仍未改善,被告曾向原告表示希望原告外遇,意欲結束婚姻關係,被告回家後經常以各種事務推託,直到半夜原告入睡後,才同床就寢,兩造鮮少有親密接觸。於105年間,被告無端懷疑原告外遇,竟撥打電話給原告同事,確認原告行蹤,嗣於109年間原告至臺北出差,被告竟入侵原告之通訊軟體LINE,騷擾原告之友人。於本件起訴前,兩造已分房3、4年,起訴後歷經多次調解與婚姻諮商,仍無法達成共識回復雙方婚姻情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影本2件、兩造之訊息紀錄截圖數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予採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認係事出有因、不可歸責於伊,或伊就處理不當部分願向原告道歉云云,惟依兩造之主張及答辯,已足認兩造婚姻歷時20餘年仍無法磨合,雙方長期感情不睦並分房,雖有夫妻之名,卻無夫妻之實,彼此間實存有難以消弭之鴻溝。

 (三)次查被告雖表達維繫婚姻之意願,惟原告主張被告並非不同意離婚,而是自認需要原告同住長期陪伴在生病之長女左右,要求原告離婚前須處理好長女之安置問題,致兩造遲遲無法解決婚姻難題等語,原告並提出兩造之訊息紀錄截圖數件為證,是被告是否有維繫婚姻之真意,實非無疑。

 (四)又查於本件起訴後,兩造於113年2月至6月期間曾進行多次婚姻諮商,均未見成效等情,有○○心理治療所114年4月8日○○字第002號函1件、○○○○心理諮商所114年4月8日自諮字第114009號函所檢送之心理諮商摘要報告1件附卷可稽,足認原告主張兩造歧見已深,婚姻破綻難以回覆,實非無據。

 (五)再參以本件調解時,經調解委員聯繫心衛社工釐清兩造長女之服務狀況,據心衛社工回覆:兩造長女對於父母離婚表示樂見,兩造爭執、衝突時,長女就會有自殺想法-跳樓等語,足見兩造頻繁激烈之爭執衝突,對於子女身心正常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至鉅,子女亦認兩造離婚為宜,益徵兩造之婚姻實難以維繫。

 (六)綜上所述,兩造間維持婚姻生活之互愛、互信、互諒基礎已經動搖,實難期兩造共同追求幸福美滿之婚姻生活,足認兩造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該重大事由非僅可歸責於兩造中任一方,惟被告之可責性較重,是原告以兩造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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