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6年執聲沒乙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90刑保字第93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及具保人乙○○○雖曾分別以路途遙遠及家中經濟困難而具狀向聲請人請求改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及請求延緩執行日期至民國96年1月8日上午9時,並表示屆時決不再以任何理由聲請延期執行等語,然聲請人既已於執行通知書上准予被告得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且迄今早已逾上開被告請求延緩到案之日期,惟被告仍未依其狀內所言主動到案接受執行,足認被告毫無到案執行之意,尚且被告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無著,顯見聲請意旨謂被告逃匿乙節,乃屬有據,其聲請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揆上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