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持有第二級毒品、偽證及收受贓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妨害自由、持有第二級毒品、偽證及收受贓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三之偽證罪,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之易科罰金要件不符,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就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均毋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持有第二級毒品│偽證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5月13日│94年11月25日│94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南投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577號│字第2558號│字第350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中簡上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27號│1458號│1489號││├────┼────────┼────────┼────────┤││判決│95.05.18│95.06.29│95.08.22│││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中簡上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27號│1458號│1489號││├────┼────────┼────────┼────────┤││判決│95.05.18│95.08.28│95.09.19│││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168條││││第11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10條第2項│10條第2項│├────────┼────────┼────────┼────────┤│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更│臺中地檢96年度更│臺中地檢96年度更│││執字第729號│執字第729號│執字第729號│└────────┴────────┴────────┴────────┘┌────────┬────────┬────────┬────────┐│編號│4│││├────────┼────────┼────────┼────────┤│罪名│收受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年1月間某日至│││││95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23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1723號││││├────┼────────┼────────┼────────┤││判決│95.10.14│││││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判決││1723號││││├────┼────────┼────────┼────────┤││判決│95.11.13│││││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更│││││執字第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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