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二)提出台南縣永康市○○段二四一、二四四、二四五、二四六、二四七、二四八、二四九及二五0地號土地謄本及被告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三)提出所主張與被告間有租賃關係存在之證據(例如租賃契約書或證人等)
(四)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