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03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0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六十七年判字第七三八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違章建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八八五號判決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又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二號裁定聲請再審,雖其於聲請再審意旨謂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情形,但並未具體表明原裁定究竟如何適用法規錯誤,揆諸首開說明,即屬無庸命其補正,本件再審聲請,於法不合,仍應予以駁回。至於原裁定既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則其以前之裁判自更不發生具備再審法定要件情事,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理,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吳明鴻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