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02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0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鴻輝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關於請求判決退還稅款及罰鍰部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關於請求判決退還稅款及罰鍰部分,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因被告無法定「銷售額」核定書,自無核定逃漏額,本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八四○號判決,枉法判決逃漏額,請求判決被告退還稅款及罰鍰等語。就此部分言,既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藍獻林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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