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3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告 林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63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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