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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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8,7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