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耀進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705元,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