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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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陳薏樺 被告 李沐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塗銷登記於被告,BMW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變更登記為原告,其訴訟標的為系爭汽車之所有權法律關係,而系爭汽車由原告以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購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