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附民原告 魏楚云 附民被告 張永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品謙
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