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劉淑芬 被告方 王金樓
王金碖 王定國 王宏國 王憲國
王麗珍 朱王雪青 王淑芬 王 陳秋香 王國基 王連煌 黃王美珍
林 王束琴 王綉娥 黃誅 王嘉慶 王嘉雄 王美玲 王美飾 郭南聰 吳俊賢 王允山 王國寶 許友維 許紘瀚 王仕霖 王仕斌 王盈櫻 王梅蓉 王文欽 王國讚 王文成 王文旭 王淑貞 郭加發 郭加榮 郭經臨
郭福誥 郭福源 郭福昌 郭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55元【計算式:533.94平方公尺×4,300元×1/2×1/58+1478.29平方公尺×1,600元×1/2×1/36+430.66平方公尺×4,300元×1/2×1/7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