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代表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被告 連春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65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因被告已死亡,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本件係因刑事案件諭知不受理而依上開規定駁回其附帶民
事訴訟。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及賠償損害部分,仍可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