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宗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萬8,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3,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