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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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9號

原告 陳蔡雀

蔡麗美

蔡佳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鎮璟 律師

被告 蔡陽明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 蔡石琇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蔡石琇所遺如附表一「請求分割」欄所示之遺產」。

  理 由

一、按民事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第二法庭法   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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