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潘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