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承孝陳天和 等間請求代位撤銷遺產分割
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承孝即陳天和積欠聲請人新臺
幣1,066,307元未還,相對人陳承孝即陳天和之被繼承人陳
粗金死亡,其名下不動產,應由相對人等共同繼承。惟相對
人陳承孝即陳天和並未繼承,卻全由另名相對人 陳楊佑 (應
係陳 楊幼 之誤)繼承,此行為已造成聲請人之債權受損,為
此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撤銷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
並得代位請求系爭所有物二分之一登記予相對人陳承孝即陳
天和,又相對人分別將就繼承而來之系爭土地,分2次贈與
於相對人 陳彥廷陳奕帆陳奕志 ,而其等與相對人陳承孝
即陳天和皆為二親等親屬,其間縱有移轉協議存在而轉讓系
爭不動產行為,此法律上亦視為贈與之無償行為,聲請人得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之,並得聲請命受益
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為此,請求撤銷相對人 陳楊幼 、陳彥
廷、陳奕帆、陳奕志之贈與行為回復登記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為陳承孝即陳天和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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