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8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1日下午2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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