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易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48號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94年度訴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查本件上訴人丙○○於民國94年2月25日經原法院宣告為禁治
產人,此有該院93年度禁字第69號裁定書1份在卷可稽;本件訴訟原審法院於同年6月23日言詞辯論時並未通知上訴人之監護人為訴訟行為,並以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行一造辯論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重大之瑕疵,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請求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更為判決(上訴人未合意由本院就本訴訟事件為裁判)為維護審級制度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蔣有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