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刑簡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黃順停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黃順停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甲○○處有期徒刑貳月,黃順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信器材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本件扣案電信器材均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關於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埔里轉撥站第一調頻網之頻率應更正為「FM一○七點三兆赫」;證據部分應補充「並經被告二人互為證人,就對方違反電信法之行為證述屬實」,另應將「現場照片五張」更正為「查獲相片三張及現場相片六張」,並補充「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埔里轉播站第一調頻網交通部無線廣播電臺執照影本一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
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甲○○與黃順停共同以「玉山廣播電臺」名義,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FM一○七點六兆赫之頻道,而發射無線電波,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一○七點三兆赫之合法使用者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埔里轉播站第一調頻網。核被告甲○○與黃順停二人所為,均係犯違反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罪,均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論處。被告甲○○與黃順停就上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二人共同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間某日某時起,至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十四時許被查獲止,密接反覆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侵害同一之法益,依健全之社會觀念,其等犯行均應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其等犯行既均接續至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即應逕行適用新刑法而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二人:⑴均未經核准即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
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妨害電信之健全發展、損及公眾權益;⑵被告甲○○係受僱於被告黃順停而共同犯本案之涉案情節;⑶其等違法使用無線電頻率之時間約達二年之損害情形;⑷惟犯後均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信器材,為供被告等犯電信法第五十八
條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二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均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電信法第58條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備註│├──┼──────────────────┼────┼────┤│⒈│電腦主機│一部││├──┼──────────────────┼────┼────┤│⒉│卡式錄放音機│一部││││(廠牌型號:PioneerTJWLK660CT─│││││W208R342DS)│││├──┼──────────────────┼────┼────┤│⒊│點唱機│一部││││(廠牌型號:G&VCPX─900)│││├──┼──────────────────┼────┼────┤│⒋│混音器│一部││││(廠牌型號:TOPAES18─4125DC09H0411│││││45)│││├──┼──────────────────┼────┼────┤│⒌│音源切換器│一部││├──┼──────────────────┼────┼────┤│⒍│音源處理器│一部││││(廠牌型號:SOUNDYODX─201)│││├──┼──────────────────┼────┼────┤│⒎│VCD播放機│一部││││(廠牌型號:HDTAD─656A)│││├──┼──────────────────┼────┼────┤│⒏│多片CD播放機│一部││││(廠牌型號:PioneerTKVT002PD─M427│││││886DS)│││├──┼──────────────────┼────┼────┤│⒐│雷射光碟撥放機│一部││││(廠牌型號:PioneerMJ0000000CLD│││││─S250SA)│││├──┼──────────────────┼────┼────┤│⒑│混音器│一部││││(廠牌型號:DIAMONDStudiomaster12─│││││2)│││├──┼──────────────────┼────┼────┤│⒒│迷你光碟撥放機│一部││││(廠牌型號:SONYMDS─JE500)│││├──┼──────────────────┼────┼────┤│⒓│卡式錄放音機│一部││││(廠牌型號:TechnicRS─TR272│││││LE2LA001179)│││├──┼──────────────────┼────┼────┤│⒔│麥克風│一支││├──┼──────────────────┼────┼────┤│⒕│激勵器│一部││││(廠牌型號:CTEFMEXCITER)│││├──┼──────────────────┼────┼────┤│⒖│功率放大器│一部││││(廠牌型號:RVRPJ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