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規定,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父親病逝,母親年邁多病且有三名幼子需要照料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本院經調查結果認聲請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加重竊盜罪之虞,且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此外復查其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