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3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告 徐士峯
徐嘉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暨答詢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