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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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 林貴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錦定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99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之民國112年5月10日、112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相對人於開庭時陳述之全部內容,故聲請交付本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其主張係為了解相對人陳述全部內容及比對筆錄內容,堪認已敘明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慧瑜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