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交上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交上字第164號上訴人 葉梨彗 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3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的判決提起上訴,必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否則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的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的情形,即屬判決違背法令。依此,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是成文法以外的法則,則應揭示該法則的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裁判的字號或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時,上訴狀或理由書亦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的事實。如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前述方式表明上訴理由,就不能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指摘,其上訴屬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二、上訴人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晚間7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2段與安和路2段35巷口(下稱系爭路口),因紅燈左轉,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員警攔停,惟上訴人拒絕停車受檢,故員警以上訴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的違章事實,逕行舉發,並移送被上訴人處理。被上訴人依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以111年10月28日中市裁字第68-AFV34305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32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下稱原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㈠依被上訴人提供的光碟,上訴人騎乘系爭機車等待前行,前
方汽車停等處為車輛分隔島前方,而非於車道停止線後方,系爭路口為汽、機車得直接左轉的路口,上訴人為了行車安全,將系爭機車停在前方汽車後方等待前行,無被上訴人所述超越停止線、紅燈左轉的行為。被上訴人無法提出上訴人騎乘系爭機車在系爭路口左轉當下,上訴人行駛方向的車道號誌和停止線的照片或影片,僅以員警行駛方向前方的紅燈號誌和停止線位置為裁罰依據,難認已就上訴人違規事實盡舉證責任。
㈡上訴人未在系爭路口違規左轉,因此自然前行,無任何加速
駛離行為。員警亦非在上訴人行駛方向前方,面對上訴人作指揮、告知攔停,而是由上訴人後方騎乘警用機車至上訴人右側。上訴人已於採證影片19:50:56時靠邊減速;19:50:56至19:51:00時上訴人右腳已踏至地面,後來系爭機車完全靜止,無被上訴人所言拒檢與逃逸行為。採證影片19:
51:00至19:51:10時,員警僅面對前方空氣指揮向前靠右停車,未見上訴人或系爭機車,亦無員警面對上訴人並要求出示證件的畫面。被上訴人未能提出上訴人面對員警指揮,有不從的舉動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的照片或影片,顯屬違法舉發。
㈢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原處分撤銷。
四、原判決已敘明依據舉發員警的採證影片連續截圖、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112年1月3日北市交工控字第1123011331號函及112年2月9日北市交工控字第1123015260號函等,可認定上訴人紅燈左轉的違章事實明確,經警攔查,上訴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的事實也足以認定,核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無非是重述其於原審法院已主張而為原判決所不採的理由,再為爭執,難認已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的情形,並揭示該法規的條項或內容,或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由,難認對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的指摘,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的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甚明。上訴人對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自應由上訴人負擔,一併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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