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訴字第1號

原告 林貴昌

訴訟代理人 林銘信

被告 蔡起源

蔡錦定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第二十六行之「和美鎮」應更正為「福興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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