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苗簡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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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苗簡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苗簡字第八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未經告訴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暑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此教訓,應知警惕,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給與自新之機會,爰宣告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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