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三段一三七號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秉宸法官許惠瑜
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