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316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被告 黃德興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全案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