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31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被告 黃德興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全案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柯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