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49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黃意媚

相對人

即被告 嚴紫云 (原名 嚴為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其住所地高雄市鳳山區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然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一般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本院俱有管轄權,故聲請人聲請將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管轄法院管轄,為無可採,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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