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091號

原告 游瀅瀅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菱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股票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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