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4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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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餘新台幣柒佰柒拾元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96年3月31日8時許,駕駛233MY號營小客車
,行經台北市○○○路○段○○○巷○○弄處,因未讓環內車
先行之過失而撞及由第三人 林榮宗 駕駛之6511GT號自小客
車,致該車受損。
2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已由銘錞企業有限公司向原告投保
車體損失險,本件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查證屬
實後,已依保險契約賠付新台幣(下同)41348元(其中
工資為6500元、塗裝為6000元、零件為28848元),依保
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取得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3被告應賠償6511GT號自小客車毀損減少的價額41348元,
為此依保險代位、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41348元,及自97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險資料查詢列
印單、行照、車損照片、估價單、統一發票等為證,並經向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本件車禍資料,有該局
檢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補充資料表、談
話紀錄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是本
件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自為法所許。但其中
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
除。查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係於92年11月28日領照使用,
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佐,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至發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
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
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1月者,以月計」。據此,6511GT號自小客車的使用期間應
以3年5月計算,本院依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則該車零
件部分扣除折舊後之費用為6134元(00000-00000=6134
,元以下四捨五入),加上修復該車之工資、塗裝計12500
元,本件原告所承保之車因車禍支出的修理費用以18634元
(6134+12500=18634)為必要。
五、再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
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2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
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
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查依調閱
之本件車禍資料,6511GT號自小客車駕駛人林榮宗於警詢時
表示「我車東向西,經過天母北路87巷口之圓環時,我車欲
往南繞圓環左轉,我只注意往南路況,未注意右側由北向南
行駛之233MY號營小客車已行駛至我車右側,以致我車右側
前車角撞及233MY號營小客車左側車門」等語,而被告於當
時亦供述「我車往南直行到圓環時,發現左側東向西有部65
11GT行駛過來約在我車左側4、5公尺,我鳴喇叭警告繼續
行駛時,6511GT號車右前角撞及我車側前後車門」等語,此
有談話紀錄表在卷可佐,參以現場圖、二車的車損情形、現
場照片等,足見銘錞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之6511GT號自小客車
駕駛人林榮宗於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亦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之疏失。經斟酌肇事情節,本院認被告與6511GT號自小客車
駕駛人 林榮宗同 為肇事原因,應各負二分之一過失責任。是
依此比例減輕被告之賠償金額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的金
額為9317元。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9317元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28848×0.369=10645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369=6717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369=4238
第四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369
×5/12=1114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10645+6717+4238+1114=2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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