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7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明
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
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仿冒LV商標之貼紙10張、仿冒DORAEMON商標之貼紙52張、仿
冒winnie商標之貼紙42張、仿冒MINNNANOTABO商標之貼紙26張
、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貼紙37張、仿冒KEROKEROPPI商標之貼
紙15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商標名稱「HELLYKITTY」應更正
為「HELLOKITTY」,被告開始製作及販賣仿冒商標貼紙時
間更正為自96年1月間起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被告製作、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期間反覆實施之犯
行,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決定而為之,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
各僅成立一罪,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