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簡字第56號
原 告 丙○○○
號
甲○○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原告為請求給付補償金,聲請本院對被告丁○○核發支付命
令後,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8,57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3,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