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後,於93年10月29日移送執行。茲以受刑人業於98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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