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於98年12月9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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