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戊○○被告丁○○
甲○○服役單位: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上易字第324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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