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4號、貴院97年上訴字第2171號及97年上訴字第4329號判決確定,經貴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97年7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