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2613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7月,2次;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詐欺取財未遂罪有期徒刑3月;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2次;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97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69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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