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職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巨港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金鈺 被上訴人昇興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夢明 訴訟代理人 黃昭熙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九號)理由欄第四行及第五行所載「八十五年」均應更正為「八十六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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