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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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七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因聲請迴避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法官甲○○及其所屬之合議庭法官暨同院民事庭(及其他庭)之法官,均非公正之法官,無人敢判決其勝訴,伊所有之案件已拖一年或一年半未為送達,爰聲請法官甲○○及其所屬之合議庭法官迴避,並聲請將同院法官受理伊之所有之案件移送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或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等語。原法院以:抗告人聲請台北地院法官甲○○及其所屬之合議庭法官迴避,並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足合議法定人數或不能由院長裁定之情形,其逕向原法院為聲請,即非適法,因認對是項聲請無管轄權,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該部分移送於其管轄之臺北地院。另抗告人所謂台北地院法官均有失公正乙事,並無所本,且其聲請將伊所有案件移送他法院管轄,於法亦屬無據,抗告人該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爰以裁定駁回該部分之聲請。經核於法均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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