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林傳哲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 律師
任鳴鉅 律師被告 唐永和 選任辯護人林辰彥律師
謝玉玲 律師林傳哲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啟倫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宗輝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鍾明達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 陳慶安
壬○○辛○○己○○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所犯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有應變更者,且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更多裁判書